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82条之获益返还条款存在法理基础不明、适用范围不匹配等问题,导致实践中获益返还条款流于具文。现有的损害赔偿说、不法管理说及不当得利说未认识到侵害人的获益具有多重面向,因而在解释获益返还问题时无法自圆其说。获益返还作为一种法效果评价,侵害人获益的多重面向决定了受害人可依据损害赔偿、不法管理、不当得利等对侵害人得利进行剥夺。不同的法理基础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相应地,获益返还的范围亦存在不同。在确定侵害人应返还的获益时,需剥离侵害人的正当性利益,以合理的方式平衡侵害人利益与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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