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作为精神科学的一种,其对"真理"的追求往往需要"方法"来呈现,但精神科学又不同于自然科学对"方法"的推崇备至,相反,他抵御"科学主义"的普遍要求。立法经验、立法知识、立法程序、立法运行技术等一系列立法技术,是达致立法真理、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须的要素,但仅有对立法技术和方法的尊崇并不能保证立法者获得"真理"性知识。立法领域席卷一切的立法技术往往湮没立法真理的本体性问题,夸大立法的功能并形成对立法技术的过度依赖,甚至造成立法方法的异化。立法除了关注方法、技术等形式合理性要素外,更应该关注自由、善、幸福等攸关人类命运的伦理性问题,并使立法转向与之相关的各场域,强调真理原则和精神溢出的立法技术和方法,最终走向对立法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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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