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母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分歧。“欧文斯康宁案”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第三巡回法院依据“Augie/Restivo”路线判决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其司法实践证明路线可以通过资产分割理论予以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泛化与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在于法院意图通过该规则纠正债务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无论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实质合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在资产分割处于负效益时,实质合并破产是利于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的更优选择。在适用标准构建上,应将明确的类别化标准和辅助适用的行为性标准相结合,并对补强因素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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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