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合同法》和《民法典》都没有较好地应对非根本违约情形下的出版合同解除问题。既有的解除规则主要针对买卖等简单合同而设计,忽略了出版合同的特殊需求。出版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在出版合同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的行为如果架空了双方的信赖合作基础,即使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也应当有权解除合同。在个案解决上,可类推适用同样强调信赖关系的委托合同的解除规则。适用过程中,需要把信赖关系丧失的认定由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以将任意解除转化成有条件解除。最为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在《著作权法》中为出版合同增加专门的重大事由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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