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广度,也直接影响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彰显。公共利益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益价值所在,其内涵外延是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根本性因素。然而,“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和社会公益问题的复杂性无疑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认知难度和规范构造难度。从法教义学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渐进式立法模式,虽日益拓展,但仍比较狭窄。与确定受案范围相比,制定明晰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标准更具有现实操作意义,即从受案范围立法转向启动标准立法。从司法实践看,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判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裁判基准,司法裁决也普遍存在概括抽象、说理不足的问题。着眼于未来,应通过类型化立法方法,优化立法例,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撤诉规则、上诉规则、执行规则等程序制度,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