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模式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控辩关系的发展变化。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关系能否得到良性建构,将直接影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及被告人合法利益。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公诉方与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组成的辩护方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促使诉讼模式产生了平衡控辩双方的内在价值要求,认清其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平等价值的初始内涵。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平等原则,应结合诉讼价值理念和法律制度,分阶段探讨控辩关系模型,为控辩关系的良性建构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