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顺利通过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专门就国际商事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做出了规定,旨在推动调解在更广范围内的使用。该公约的制定充分借鉴了仲裁领域的1958年《纽约公约》,但是,调解和仲裁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解决机制。《纽约公约》的成功并不当然意味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必然成功。本文针对新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结合调解的特别属性和程序,分析其对推广调解的利弊影响以及国际社会对此的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