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盐业问题百出,又以四川为最。为有效治理私盐问题,四川地方政府在利用盐法等一以贯之的正式控制手段进行直接治理的同时,还创设了“以民治民”的非正式控制的间接治理手段,以尝试协同解决。该模式下的间接治理手段具体表现为盐保甲制和盐商缉私两种方式,覆盖了产运销领域。两种方式皆用于实践,但成效有限,以失败告终,反映了清王朝社会结构的毁坏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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