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政办发[201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