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私力救济无法给予人工智能编创物以合理救济时,法律介入救济具有必要性。采用设权模式存在着独创性、主体资格和知识产权理论上的困境和障碍。在此基础上,寻求竞争法模式构建人工智能编创物的保护路径,并论证其正当性,与设权模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基于竞争法模式,依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对损害人工智能编创物经营者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规制,并设置合理的竞争法保护边界,有利于防止对公共领域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