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义民法法益是指所有值得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已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分;狭义上是指民事权利之外的已为或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包括为民法所保护的非权利化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分。在此基础上,民法法益具有四种制度应用,即一般人格法益、胎儿法益、死者法益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法益。司法实践中,民法法益的充分保护较多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对法律原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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