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公司法》修订对股份回购交易作出补充完善,带来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得到扩充、决策程序简化以及持股比例提高与期限延长等新变化,产生库存股的会计确认、报表列示以及持有期间和注销或转让情形下对可分配盈余的影响等新问题。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与会计规范尤其是资本维持观念的视角,认为库存股作为公司自身暂时持有的资本要素,是已发行、未流通的股份,仍属法定资本范畴,不应简单表述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备抵科目;报表中应列示为所有其他股东权益总额,而非留存收益的一个抵减项;公司支付股利或收购更多股份的能力因取得库存股所发生的成本而下降,可适当放松对可分配盈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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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