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电子数据合法的证据资格,然而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采信过程却比较混乱。本文从讨论电子数据的特点入手,分析电子数据证明能力低下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保障电子数据作为信息时代"证据之王"的证明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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