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工程抵押是银行重要的担保方式,在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却存在诸多问题。文章从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对《物权法》第182条的理解,并对实践中登记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常见三个问题——一是只允许在建工程已建造完工部分办理抵押登记,而拒绝对尚未建成完工部分抵押登记;二是对于已经部分销售的在建工程,仅给予办理未销售部分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土地部门对剩余部分的土地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三是已办理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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