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历来争论不断,这些争论直接导致了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专门设七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问题进行规定,有效地回应了实务需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延续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原则性规定。文章结合这些最新规定,试图融入自身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思考,但难免出现谬误之处。笔者以为,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是要理解该权利相对于其他相关利益具备优先性的法理基础,也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背后的价值衡量问题;第二是要清醒认识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工程价款债权的从权利,相关的不少问题需要从两者的主从关系角度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