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法庭作为一种新型的专门化审判模式,在金融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得到了深入的发展和运用,但是其具体的运行模式、管辖的范围、金融法院(庭)的职能等没有达成共识。在审理新型金融案件时,法学理论的缺失会引起金融法庭的确定性与金融行政监管合理性之间的张力,这种紧张关系可能会导致金融领域的管理博弈,由此,金融参与者的人格尊严、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会受到不当的限制,所以,需要在中央金融政策的行政监管框架下,依靠金融原理作为底层逻辑,再结合法律理论加以检讨,形成符合时代需求的金融专门化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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