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审有广狭两义,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当中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归为广义的政审,具有为高考录取筛选把关的性质和作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高考"政审"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高考录取工作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含着高考"政审"的正当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高考"政审"提供了一定的规范依据。高考"政审"构成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限制,运用宪法比例原则予以考察,可以得出目前该项制度总体合宪的结论,但具体实施细节应有所改进。将来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可对高考"政审"制度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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