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包含了国家出资企业等5个法律概念,但却未对它们进行定义,在实践中易生歧义。准确界定以上概念,并厘清它们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是贯彻实施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出资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它是指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虽然都是以国有独资的形式存在,但两者不仅企业组织形式有本质上的差异,而且在国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应有显著的差异。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突出国有资本处于控制地位的特点,而国有控股公司是公司关系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其对其他公司的控制。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并不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处于小股东的地位,国有股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及股东直接诉讼,是有效保护国有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