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所出31件雇工契,介于卖身契与典身契之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身份、贫穷与劳力之间的关系。从契约主体看,雇工契是没有人身附属关系的平等主体。从雇佣原因看,雇工契大多因为缺乏劳力而立契。从劳作内容看,受雇者大多从事农业耕作。从雇期看,大多在农历正月至九月农忙时节,这与农耕文明的特质相洽。从雇值看,劳力在当时价值不菲。从违约责任与附随义务看,则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契约的诚信精神,这又与以诚为本的民族文化传统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