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关于社会信用的政策文件层出不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实践探索不断推进。自贸区充分发挥制度创新的历史使命和功能定位,创新信用监管模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自贸区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企业自我管理和信用信息应用中已取得一定成果,发挥着优化监管,促进义务履行等作用,并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从性质上来看,自贸区的信用监管措施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是一种威力极强的新型行政监管手段。此外,自贸区还存在过度监管、监管依据不足、与上位法抵触等风险,因此,需要用法治的框架和原则进行约束。总而言之,自贸区信用监管措施不能被任意设定与实施,其必须受到创设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设置等方面的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