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低适用率之现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却流入诉讼程序,造成督促程序的闲置和诉讼资源的紧张。督促程序异化适用的原因可归结为: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准备较为严格,导致督促程序的"入口"过紧;支付令异议的门槛过低,容易被债务人滥用;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虽有遏制异议之旨趣,却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配置失衡而使债权人对适用督促程序缺乏信心。鉴于此,为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率,恢复督促程序的司法分流功能,有必要调整法院对督促程序申请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滥用异议的情形予以防治并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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