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将“利益”与“权利”并列为保护客体,但对于“利益”保护的逻辑基础、实现路径和实现方式,尚存在较多不明确之处。“法不禁止皆自由”具有对各种利益进行正当性证成的解释创设功能,是对利益提供保护的逻辑基础。《民法典》第126条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实际上属于法益的不同类别,对利益予以救济的实质是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不区分保护模式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与实践弊端,应当予以扬弃,利益在《民法典》中的确认与实现必须以区分保护模式为唯一的实现路径。从法益区分保护的视角来看,规范应由规则、原则和一般条款三种规范类型组成,一般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种规范对于利益的保护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