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利润中心与关键驱动力。在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中,相关机构很少将数据要素纳入审查分析范围。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分析中需重新审视数据要素的价值。互联网平台是在线经济结构的最有影响力的参与者。与传统的管道业务模型不同,平台市场是多方且相互依存的市场。追求规模化意味着平台须尽一切努力获取数据资源。数据不但有利于改善平台的获利能力,还有利于促进平台业务模型创新。数据市场垄断可能引发进入障碍、隐私侵害和消费者利益损害等。遏制数据市场力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需将数据要素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在反垄断分析中应将数据市场视为整体。在定义数据市场力时,应考虑数据的市场份额以及收集与处理数据的能力。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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