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追诉人是否有阅卷权尚无明确规定。虽然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可能会导致被追诉人毁灭或者篡改案卷证据材料,同案犯之间还可能会串供翻供导致案情复杂化,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在被追诉人阅卷时间、阅卷方式、阅卷范围等方面给予被追诉人阅卷权适当规制,以防范和化解由此带来的诉讼风险。同时,为防止这项权利被虚置和异化,应当为保障阅卷权的行使提供司法救济,如程序复核、申诉以及因此产生相关程序后果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