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日刑法理论的“期待说”侧重从规范视角来考察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虽然值得肯定,但“法所期待行为”与“防果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对“几近确定”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抽象检视不利于法益保护。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通过作为义务的要求,将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同等看待,过于忽视了两者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异。不作为因果关系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与作为义务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应当从盖然法则或统计法则视角来肯定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因性,然后在区分“实行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和“因果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结合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地位和风险降低理论来解决不作为对于结果的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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