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地方税权,从税权意义上完善地方税体系,意味着地方税的重生。地方税的功能缺位导致地方税权的萎缩不彰,应该充分阐释地方税的治理功能,从而为重构地方税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我国,地方拥有的税权非常有限,导致地方税难以实现应有的治理功能。为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应该完善《立法法》,确立地方的自主性税收立法权,在这一最终目标实现之前,可以确立“特别授权+法条授权”的地方税权配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