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制的典型,彝族习惯法具有内生自觉性、持续性、高效操作性等特点、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若干差异,包括背景有别、地位差距、强制力量有异。如未能科学归引彝族习惯法发展,则可能引发恶性流变、双重司法等不良后果。两者也有共通:彝族习惯法可适当弥补国家刑事制定法的不足,运作中能一定程度上互补、互相认可、采用。可见,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应以国家刑事制定法为主,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为辅,通过传承与废止、变通立法、调解制度构建、教研等,实现彝族习惯法的现代化改造,使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得到有效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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