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虽名义上始终否认有"造法"的行为,但实际上却进行了大量的"造法"实践。其具体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在实质上扮演着类似立法层面上法律的角色。在最高人民出台司法文件规范化后,最高人民法院所造之法夹杂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之中。这种做法使得我国的司法解释被分为了两类,第一类"传统型"司法解释,第二类则是夹杂在传统型司法解释之中在实质上扮演着类似立法层面上法律角色的司法解释,即"补丁型"司法解释。通过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的梳理,党政体制、法院管理体制和社会压力均是"补丁型"司法解释出现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