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仍然集中在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调解领域,无法满足转型期社会纠纷解决需求。司法仲裁制度综合了裁判和仲裁的第三者居中裁判,以及调解的非约束性特征,能够适应复杂民事纠纷的解决需求。该制度起源且仅存在于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之中,受不同法院的司法环境背景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其实践形态和制度有效性评价均不相同。从各州和联邦法院的施行情况来看,项目的参与路径、适用条件、仲裁员自治要求、重新审判门槛等均存在差异,不同地方的司法仲裁项目的有效性评价也各不相同。虽然,对美国司法仲裁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争议颇多,但是司法仲裁的有效性可能取决于仲裁方案的结构或更大的法院案件管理背景及其运作的法律实践文化,因此其可移植性并不能被完全否定。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