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科研成果可专利性的争执主要围绕着基因功能发现展开。美、澳、欧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形成两种对立的主张:不可专利观和可专利观,并且都提出自己的逻辑依据,也有相应判例支持。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前者符合逻辑但客观上不利于生物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福祉;后者符合专利制度的初衷和宗旨,但论证时有意无意回避科学发现不可专利这一大前提,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对前述两种观点,扬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应是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其中的关键是反思并重新检视科学发现是不可专利原则这一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