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利贷以是否具备经营性,可以区分为民间借贷型高利贷和营业型高利贷。民间借贷型高利贷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是双方自愿、合法的选择,宜以民法进行规制;营业型高利贷,背离民间借贷的本质属性,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可罚性,无论是依同质性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路径,均符合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要求。《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入罪的类型属营业型高利贷,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