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数字经济中的算法治理规则,欧盟与美国形成了当前较为典型的两种立法模式。欧盟由于缺乏具有足够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企业,因而在算法治理中更加倾向于强调权利保护、境内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美国数字经济发达,且美国宪法传统支持互联网言论自由,因而算法治理规则更加倾向于算法保密。以上差异同样体现在美欧对外缔约当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美墨加协定》更加强调算法保密与自由竞争,且对政府规制权进行了一系列限制。欧盟FTA缔约当中尤其强调基于竞争秩序的算法治理。我国在数字经济当中的国家利益更加类似于美国,但国内算法治理模式更类似于欧盟。为保证我国算法治理措施合法性不受挑战,我国有必要在投资、服务贸易与政府采购章节谈判时考虑到具有算法治理需求的产业,并将其纳入不符清单;与此同时,CPTPP中“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能够提供我国算法安全、算法向善与算法竞争规制的合法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