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偶像必须要有自己的虚拟设定和内容产出,Z世代在当今更加注重自我实现的追求,UGC成为品牌营销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高度解释权和创作权的满足成为营销路径的第一步骤。虚拟偶像是Z世代情感映射的产物,在品牌方设计的场景体验和文化渗透下产生共鸣,Z世代通过社群与其他粉丝群体产生联结,巩固所坐拥的社会资本。在共创和共鸣完成后,最终实现品牌方与版权方、Z世代的共赢,形成三者的循环过程,为品牌营销不断注入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