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愈发猖獗,反映在刑事立法中要求刑法能适时修改。较之1979年刑法,无论是经济犯罪修改观念,还是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的设置,刑法修改过程都显示了理性与非理性的一面。在分析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经济犯罪刑法修改的进路,即:立法途径角度上,应考虑超前立法的迫切需要;刑法的谦抑性上,应确立经济犯罪修改必须遵循的原则;刑罚结构设置上,应遵循刑罚的轻缓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