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海商法》是我国最早规制多式联运的法律,其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102至106条)就是调整含有海运区段的多式联运的相应规定。从其章节设置可以看出,多式联运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种类之一。但是,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的规定过于简单,以至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多式联运的实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