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出卖的形式开发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约3000平方米土地,并当场确定了该块土地的地上农作物补偿方案,刘某由于外出旅游未参加会议,其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地上作物补偿款6000元。刘某回家后表示不同意该决定,将6000元退回村民小组被拒收。后该村小组与该村村民黄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该块土地转让给黄某,刘某不同意该决定,没有领取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