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广泛的需求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代孕“堵”不如“疏”。具体而言,在确已穷尽其他途径的前提下,可同时允许利他型代孕和商业代孕,但应禁止部分代孕。利他型代孕的公益性和商业代孕的商业性决定二者应分别管理,但都应坚持委托人申请、孕母登记备案等制度。现行法中,《民法典》应为代孕的引入扫清障碍,明确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其他部门规章应删除禁止代孕或与之相冲突的条款。未来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一部部门规章,专门规范代孕的实施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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