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有为解《论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融合了朱熹注的全部内容,同时又不满于朱熹注把君子、小人解为“以德言”,补充了刘宝楠注所谓“君子、小人以位言”的说法,将社会上层官员与下层百姓在义利上的不同道德要求区别开来。与朱熹一样,康有为反对“利心”,推崇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反对上层官员为自己谋取私利;同时又不同于朱熹所谓“不求利而自无不利”,他发挥《易传》“利者义之和”而讲“取利而和,则谓之义”,对“取利”有更多的肯定,并且重视外在的事功,批评宋儒“轻鄙功利”,从而展现了朱熹之后儒家义利观之复杂变化。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