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哲学是反思性的。我国文化建设、文化法治与文化法学的发展,需要基于民族性、政治性、建构性的文化法哲学的引领。文化法治有规制法与权利法两个维度,文化法哲学范畴形态应是双层的。文化规制性规范指向全体性文化法益,承担客观价值指引功能。对应规制性规范体系,学理上应当以文化主权、文化安全、文化主体性、文化统一性为基础,建构其理论范畴。文化权利性规范指向个体性文化法益,其功能主要通过赋权与权利救济等方式实现。对应权利性规范体系,学理上应当以文化自由、文化权利为基础,建构其理论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