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与规范还存在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解除的法定事由和解除的法律效力不具体等问题。我们应以《民法分则》的编纂为历史契机,通过立法途径准确界定和使用"扶养"的概念,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解除)法定事由及效力,加强对双重(多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民法典编纂任务的完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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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