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已经进入关键期。民法分编草案侵权责任编三审稿规定了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的内容,然而其与《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间的关系还没有厘清。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研究进路选择不恰当,没有以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即损害为进路进行研究。从历史上来看,损害的概念一直在扩张,而民法越来越有集体化的倾向,即通过集体损害的概念,将生态损害纳入到私法体系中。这样革命性的选择,实际上是损害概念不断发展变化与生态损害概念本质相结合的必然结果。以此为基础,法国判例经历了间接承认生态损害到直接承认生态损害的过程,最终于2016年形成了生态损害之民法构造,开大陆法系之先河完成了理论上的"飞跃"。因为损害的概念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法国的人文主义和以民事责任为基础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构,对我国相关理论和制度建构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