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产物,损害了社会公平体系。但对于经济现象不能随意规制,必须先论证其是否具有违法性,才能展开下一步动作。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不针对其特征的选项",此条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积极义务,即提供不针对消费者特征的选项,而大数据杀熟是针对用户特征提供价格,违反此条规定。知情权的范围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信息是否会影响到消费选择为依据,差异化定价会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选择,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违反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在论证其违法的基础上讨论规制措施,应当明确《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要件,加大行政执法的处罚力度,同时呼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管机制,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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