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其中的“争议标的”不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而是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各自的义务来确定。本文通过探讨一则关于布偶猫收购、繁殖、售卖的合作事宜的《合作协议》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中对合同签订地没有作出约定,亦没有证据表明该协议的实际签订地址,引出笔者想要阐述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论证,以期能为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提供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