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传统的司法诉讼和校内层级申诉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为美国高等学校解决内部纠纷的优先选项,主要有调解、监察和仲裁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且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处理结果具有合同效力。机构中立、人员专业、程序规范、优势互补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要在传统法律救济方式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和创新,我国可借鉴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的优势,引导纠纷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形塑和谐公正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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