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村落旅游地利益主体多元及其利益诉求的复杂性,使古村落保护、原住民受益等相关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山西省古村落遗存数量大,旅游起步早,旅游开发主体主要以政府、企业、村委三类为主。基于此,选取山西省碛口、后沟、官沟3个古村落旅游案例地,以利益主体理论为依据,运用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不同开发主体古村落旅游开发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表明:(1)不同开发主体的案例地原住民"中立性"受益感知趋同,正向受益感知稍弱;(2)村委主导开发的原住民受益感知最弱,企业次之,政府稍好;(3)政府对古村落旅游原住民受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古村落旅游开发主体的选择上,提倡采用"政府+"模式,保障原住民的核心利益主体地位,推进古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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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太原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