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计划教授的论文《抗诉的效力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基于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审改判的分析》兼具理论高度和立法指导意义,然存在诸多理论的误区,应作一正本清源式的厘清。中国的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而非仅代表政府的一般控诉机关,因此应有权提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这一制度设计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检察机关作出“仅为被告人利益之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从国家刑罚权的运行特点和运行逻辑而论,都不应将国家刑罚权完全等同于刑事审判权。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充分实现罪刑相当而放弃抗诉时,法院就失去了对被告人加重科刑的权力,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法理。从更宽泛的“诉之利益”重新审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应是超越控方身份藩篱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具有追求实质真实的客观义务,具体涵盖全面义务、关照义务和救济义务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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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