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为逃税罪增设免责条款,事实上确立了该罪的实体性免责机制。但此种免责机制存在两个方面的制度悖论:一是与刑法教义学的一般理论存在冲突,影响了刑法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在刑事政策层面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难以实现良好的政策效果。考虑到程序性免责的制度优势和我国不起诉率的大幅提升,逃税罪的免责机制应实现从实体性到程序性的制度回归。同时,为进一步拓宽程序性免责的适用空间,还应进行必要的立法完善,以形成多元化的裁量不起诉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便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企业合规建设,全面地实现对逃税罪的程序性免责,进而形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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