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正式重整中,专业机构通常以管理人身份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及处置等工作。出于对预重整设立目的的考察、对正式重整的尊重,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预重整应定义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庭外重组,而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往往将预重整理解为一种司法程序,专业机构因此继续扮演“管理人”一角。回归预重整作为特殊庭外重组本质属性,“管理人”模式严重压缩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空间、扭曲预重整基本目标功能,以及阻碍破产法市场化发展顺流。借鉴域外经验,专业机构在预重整中应重新被定位为债务人的辅助机构,其选任、职责义务及报酬费用等方面均应实现司法“弱介入”甚至是“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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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