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核心在于控辩协商,检察官主导下的控辩协商存在协商主体不平等、协商内容缺乏具体依据及协商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导致协商呈现"形式化"样态,影响了协商结果的合意性和合理性,进而损害了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协商实质化"改造,平衡协商主体力量、构建具体明确的协商程序、确立规范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建立对协商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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