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迭出,并呈现低龄化态势,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予以回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是权宜之计,而真正解决低龄化犯罪的困境需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类型化规制。罪错行为区分为不良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对其处罚应以“责任、保护、处罚”为原则,以修复式理念为圆点,以分类教育矫治为短半径,以长效系统保护与规制为长半径,形成同心圆式的保护机制,方能治本。